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草原火灾的多发期和危险期。为有效遏制我区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以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
禁火时段
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
禁火区域
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严格实行火源管控。
以下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
(一)
洛河乡高鲁山、光山防火检查站至法寨(老村)区域;
(二)
春和街道马吐龙村口防火通道至 010 临时瞭望点防火通道区域;
(三)
北城街道青龙山区域、小石桥乡龙马山区域;
(四)
李棋街道白龙潭区域、大矣资东风水库区域;
(五)
玉兴街道、玉带街道、凤凰街道城市面山区域;
(六)
高仓街道速必山区域。
三、
禁火要求
依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内, 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
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
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 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
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的野外用火;
(五)
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
法律责任
(一)
违反以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其他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 灭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三)
区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77—2015361。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
红塔区融媒体中心编辑:马超
红塔区融媒体中心审核:姚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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